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温氏姐姐(主张亲属返还拆迁补偿款)
被告1:温氏妻子(长期照料原告、代管资金,本案胜诉方)
被告2:温氏儿子(无关联、被无辜追责)
二、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与已故温氏弟弟为姐弟关系,温氏弟弟早年离异,育有一子(本案被告2),离异后儿子随生母生活,与父亲长期无往来。2009年,温氏弟弟与本案被告1再婚,组建新家庭。
2013年起,原告因身体多病、生活难以自理,开始长期跟随弟弟、被告1共同生活,由二人全程照料衣食起居、养老就医,照料周期长达十年,即便弟弟2020年病逝后,被告1仍持续照料原告生活。
原告名下享有拆迁安置对应补偿权益,取得80万元拆迁补偿款项。因自身年迈、不便管理资金,原告自愿将个人银行卡交由弟弟、被告1保管,主动告知支付密码,由二人代为管理个人资金、支付日常生活、养老、医疗全部开支,所有资金流转均经过原告知情、同意。
后续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单方反悔,主张弟弟、被告1私自转走其80万元拆迁补偿款,属于不当得利,同时起诉无辜的被告2,要求二人全额返还80万元款项。
我方作为被告1代理律师,当庭提交十年共同生活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原告亲笔出具的遗赠照料说明、长期养老开支流水、原告自愿交付卡密的完整证据链,证明案涉资金流转是基于亲情养老代管、原告完全知情同意、款项全部用于原告个人生活,不构成任何不当得利,原告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核心争议焦点
1、亲属长期同住养老、权利人自愿交付卡密代管的拆迁补偿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2、长期接受亲属养老照料,事后因矛盾反悔,能否主张全额返还已使用的代管资金?
3、未参与家庭生活、无资金往来的子女,是否需要承担返还款项的责任?
四、律师法律解读
1、知情自愿的亲情代管资金,不符合不当得利法定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成立的核心是获利一方无任何合法依据、恶意占用他人财产。本案全部转账、取现行为,均是原告自愿交付银行卡、告知密码的前提下完成,是双方基于十年养老照料形成的合意代管行为,具有合法的亲情、养老基础,并非恶意侵占、私自划转,完全不满足不当得利的法定构成条件。
2、款项全部用于原告养老生活,原告无权事后反悔追责
被告十年间全程照料原告饮食起居、就医养老,案涉拆迁补偿款全部用于原告日常生活开销、养老支出,原告是案涉资金的实际受益方。原告在长期接受照料、享受资金带来的生活保障后,仅因事后关系恶化就反悔索回款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3、未参与生活、未获益的近亲属,无需承担任何返还责任
本案被告2自幼父母离异,长期跟随生母生活,与父亲、继母及原告无往来,从未参与案涉资金管理、流转,也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原告无端起诉无辜第三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对应诉求依法全部驳回。
五、案件判决结果
法院全面采信我方律师质证观点及代理意见,结合家事财产裁判规则、诚实信用原则及完整证据链,作出终审胜诉判决:
1、依法认定案涉80万元拆迁补偿款流转为原告自愿亲情代管、用于原告养老生活,不构成不当得利;
2、全额驳回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80万元补偿款的全部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全部由原告自行承担,我方当事人全面胜诉。
本案北京法院核心裁判规则总结:
1、亲属长期共同养老、权利人自愿交付账户密码代管资金,属于合法合意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
2、拆迁补偿款、个人资金用于权利人本人养老生活的,事后权利人反悔主张返还,法院不予支持;
3、家事财产纠纷以诚实信用为原则,长期接受照料受益后无端追责的诉求,依法驳回;
4、未参与财产管理、未获益的近亲属,不承担家事财产返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