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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81年4月6日结婚,婚后于1983年6月19日育有一子李小。双方于1999年3月24日协议离婚,对子女的抚养及部分财产进行了协议处理。双方婚姻存续期间... 查看详情 >>
一、原告诉称。张三与李小于1972年登记结婚,被告李二是原告张三女儿,李四是张三儿子。李小于2013年7月12日死亡。1987年,位于B市1号房屋通过继承析产登记在李小名下,为张三... 查看详情 >>
一、原告诉称。本市1号房屋为张三承租的公房。张三有三子,分别为李一、李二、李四。张三现已去世。涉诉房屋一直由李一一家居住使用,后因李二离婚无住房,李二向李一请求借住在涉诉房屋中,李... 查看详情 >>
一、原告诉称。原告欲向被告购买涉案房屋,被告销售人员多次宣称该商品房可以商住两用,被告亦在商品房宣传页上显示配备厨房、卫生间等。2016年10月21日,原、被告签订《S市商品房预售... 查看详情 >>
一、原告诉称。税务所的房屋、院落及附属设施均系原国税局所有。2018年7月5日,原国税局与地方税务局合并,成立税务局,原国税局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由税务局承继。2010年12月24...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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