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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判后,赵一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即确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所有的广州市黄埔区文元西街上高元38号宅基地房屋第二层享有居住... 查看详情 >>
原告诉称原告石一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月18日签订离婚协议,双方约定位号房屋归婚生子王二所有,在王二年满十八周岁前,原告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离婚协议签订后,被告及其父母无故... 查看详情 >>
原告诉称张一、王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关于居住权问题。潘三、王四、王五、王六、王七、章八、王九之间私下签订的姐妹合约中关于潘三对本案房屋享受有的居住权,系其无偿取得的第二个... 查看详情 >>
原告诉称俞一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俞二系军人俱乐部退休职工,在2010年已经办理退休,原审判决列其为在职人员与事实不符。二、调换房屋居住权的金额应为94800元,并非... 查看详情 >>
原告诉称a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b公司支付a公司佣金、推广费、广告费、策划费741507元及违约金30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b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依...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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